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補字第20號
原 告 南投縣總工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等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68,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5,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0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