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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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04號原告 林玉華 被告 楊秉軒 即 楊國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因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2萬5,02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
500元,尚應補繳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