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17號附民原告 劉枝草 附民被告 黎蓮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2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江永楨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書記官沈君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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