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家繼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簡字第3號原告 江進財 訴訟代理人 李品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黃素薰 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被繼承人 江達之 長子 江水川 於74年3月10日死亡(原告檢附之繼承系統表誤繕為34年3月10日死亡),原告應查明江水川有無繼承人,及其繼承人為何人、是否拋棄繼承,如有繼承人,應追加為被告;倘查無繼承人,依民法第1176條第6項、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之規定,則應選任遺產管理人。
二、原告就兩造之應繼分計算有誤,請重新核算後具狀更正,並檢附與更正後被告人數相符之訴狀繕本,以資送達。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書記官周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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