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207號聲請人 陳東寅 上聲請人因合利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係合利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公司尚有債權債務需處理,且聲請人對債務人 林韋丞張浩文 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因支付命令尚未確定,清算程序尚需時間處理,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916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8年7月30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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