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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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95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雅芬上列被告羅雅芬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續字第70號),前業於民國106年12月1日辯論終結,茲查告訴人 謝啟傑 於本案辯論終結後撤回對被告羅雅芬之告訴,爰就被告羅雅芬之部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卓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