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差額工資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93號
101年度救字第170號原告 盧泰吉 訴訟代理人 楊景勛 律師被告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振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差額工資等事件(含訴訟求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地係在臺南市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書記官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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