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1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1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1151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黃弘翔 上列被告因交管條例聲異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行關於「原處分車銷」應更正為「原處分撤銷」、理由欄第七、八行關於「板監裁字第裁00-0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應更正為「板監裁字第裁00-0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1行關於「原處分車銷」、理由欄第7、8行(即原裁定第3頁最後1行及第4頁第1行)關於「板監裁字第裁00-0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顯係「原處分撤銷」、「板監裁字第裁00-0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分別更正為「原處分撤銷」、「板監裁字第裁00-0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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