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美娟具保人黃明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執字第6036號),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明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明堂因受刑人林美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8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前開規定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本院審理時,經指定保證金8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在卷可稽。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105年9月27日以105年度上訴字第872號判決確定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嗣經該署於105年10月24日及105年11月15日分別向受刑人之戶籍地傳喚到案執行,經合法通知未到案執行,聲請人另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經該署再核發拘票,仍拘提無著,有該署送達證書3紙、拘票、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憑,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楊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