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4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釋明未能達成前置協商之原因,並具體說明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所提還款方案之差距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李學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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