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勞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勞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上字第7號上訴人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福音信義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爭點整理表正本,並將繕本逕寄被上訴人。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爭點整理表,其爭點整理表,請參如附件所示格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一、不爭執之事實┌──┬────────────────────────┐│編號│上訴人對下列事實不爭執│├──┼────────────────────────┤│一││├──┼────────────────────────┤│二││├──┼────────────────────────┤│三││├──┼────────────────────────┤│四││└──┴────────────────────────┘
二、爭執之事實┌──┬────┬───────┬───────┬────────┐│編號│爭點│上訴人之主張│被上訴人之主張│支持本造主張之證││││││據方法或法律見解││││││及出處│├──┼────┼───────┼───────┼────────┤│一│││││├──┼────┼───────┼───────┼────────┤│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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