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893號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法定代理人 彭家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建財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雖提出欠費明細、債務人繼承系統表、全體債務人之戶籍資料等文件,但依所提繼承系統表顯示繼承人均已死亡,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5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債務人為何人,迄未提出,即無法釋明尚有繼承人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書記 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