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金簡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金簡抗字第2號抗告人 沈克勤 相對人億豐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粘耿豪 相對人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法定代理人 賀鳴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年籍欄及理由第二行關於「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賴淑芬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