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花簡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花簡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林韋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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