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23號聲請人甲○○即被告指定辯護人 吳美津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95年度訴字第34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或第三人繳納新台幣參萬元保證金,或由本院轄區內殷實之人出具新台幣參萬元之書面保證後,甲○○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查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95年1月25日予以羈押。茲因被告即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認被告雖然犯罪嫌疑重大,然依其情狀,認若命被告具保,則尚無羈押之必要,故准許被告具保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吳韻馨法官李世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李閔華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