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家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家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認可大陸地區民事裁判事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四五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確定裁判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如附件所示之大陸地區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二00二)撫民初字第一一四號民事確定判決書(即一、准予原告乙○○與被告甲○○離婚。二、本案訴訟費八00元由原告乙○○負擔。),准予認可。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與相對人甲○○間所涉離婚訴訟事件,經大陸地區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以(二00二)撫民初字第一一四號民事判決確定:准予原告乙○○與被告甲○○離婚,本案訴訟費八00元由原告乙○○負擔。茲該判決業經江西省金溪縣公證處(二00三)金證台字第一四、三二號公證書、撫中法民證字第三號證明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九二)核字第0二七八一三、0五六五九0號證明書驗證屬實,並提出聲請人委託書、江西省金溪縣公證處(二00三)金證台字第三三號公證書,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九二)核字第0五六五八三號證明書驗證屬實,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裁定認可前開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書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該判決書、委託書、江西省金溪縣公證處公證書、證明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等件為證,而上開判決內容經核並無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揆諸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邱光吾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