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聲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承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四八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與台中縣政府間請求履行承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本院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二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查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二九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第十三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容,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第十二款、第十三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敍明。
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許澍林法官陳重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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