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595號聲請人 蔡如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順富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務人順富實業有限公司業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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