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2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蘇郁翔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柒仟貳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6年06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約定自106年06月14日起至111年06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4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1年03月15日止累計132,191元未給付,其中125,234元為本金;5,664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108年0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430,000元,約定自108年01月17日起至112年01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1年03月15日止累計215,034元未給付,其中202,693元為本金;11,048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1625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25234元蘇郁翔自民國111年03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49%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202693元蘇郁翔自民國111年03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78%計算之利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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