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476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2月25日本院第1審判決,
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1,276,
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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