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更(一)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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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更(一)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更㈠字第30號抗告人鼎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關於案由欄內原裁定日期及案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裁全字第3659號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許紋華法官梁玉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書記官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