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1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1208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96年度聲減字第115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減刑裁定漏未就抗告人於84年10月間至85年4月8日止所違犯,亦符合減刑規定之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上訴字第2538號施用毒品所處有期徒刑3年4月之案件併為裁定減刑,實與法不符,乃請查明後另為裁定云云。
二、經查:本件檢察官係就抗告人所涉如原裁定附表編號2、3、
4之案件聲請減刑,並就附表編號2、3所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就附表編號4所減得之刑,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抗告人所指前揭案件,既未在本件檢察官聲請減刑之範圍內,自非法院所得審究,乃本件抗告即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抗告人如認所指案件亦符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規定,自得由抗告人另行向檢察官請求聲請減刑,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林明俊法官楊照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秋雄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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