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6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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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6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孟美花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可看出約定計息利率之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