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609號債權人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芳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第一藥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提出客戶付款條件之釋明資料。(如契約或其他書面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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