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180號原告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 律師被告 許潔柔 (原名: 許素珠許紘慈
許綵蘭 前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許安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定於民國103年3月12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培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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