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15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政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文斌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