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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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五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七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著作權法,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六月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年十月十六日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二十四日及同年三月二日,更犯違反著作權法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六月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九十一年易字第一一五八號),並已於九十一年七月五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念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