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雲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