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58號
原 告 楊宗謀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嘉臨 等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兩造
起訴前曾經臺南市永康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而無民事訴訟
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應逕行簡易訴訟
程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序顯有不備,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62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8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
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