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58號
原   告  楊宗謀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嘉臨 等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兩造
起訴前曾經臺南市永康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而無民事訴訟
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應逕行簡易訴訟
程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序顯有不備,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62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8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
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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