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簡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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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3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郭秋美
楊文弼
被 告 林秋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以,在無其他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之適
用時,法院受理此種移轉管轄之聲請,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以原就被」原則定管轄法院。
二、經查,兩造間信用卡約定契約書第26條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為管轄法院。原告因被告戶籍址設地為高雄市,爰向本
院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惟被告戶籍址設地址因遷移而未
送達,被告又陳報實際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路0段00
0巷0號4樓之3,並檢附任職公司之員工證及薪資單供參
,堪認被告之住所地應在上址,而原告於臺北市亦有營業處
所,應訴並無不便,則原告以在臺北市工作,免於高雄臺北
兩地奔波為由,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