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調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復為調解程序所準
用。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街○○○巷○號,有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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