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67號聲請人 李琬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1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15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4年4月1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書記官羅振仁┌────────────────────────────────────────────────┐│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6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