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8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郭名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案外人 郭文財 前就讀開明工商邀同案外人 游淑敏 及案外人 郭銘進 (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3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82,98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3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案外人郭銘進已於100年1月18日辭世,債務人郭名德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辦理拋棄繼承,應依民法第1148條及第1153條之規定,於繼承案外人郭銘進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三)詎案外人郭文財自103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8,980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郭名德既為法定繼承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98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名德│自民國103年7│至民國104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48980││月1日起│月6日止│八三│││元│├──────┼──────┼───────┤││││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月7日起││八三│└──┴───┴─────┴──────┴──────┴───────┘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名德│自民國103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8980││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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