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2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一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更㈡字第六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二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新台幣二百零七萬三千一百八十二元本息部分,既經原審判決上訴人勝訴,乃上訴人對該勝訴之判決又提起上訴,依上說明,即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福安
法官蘇茂秋法官蘇達志法官顏南全法官葉賽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