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8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8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案件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八八八號
上訴人甲○○男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六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九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七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又按公訴人以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之罪提起公訴,經第二審法院變更起訴法條,改以同條之罪刑決者,被告主張應受無罪之宣告,對於第二審判決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上訴人甲○○因詐欺案件,原審係變更檢察官於起訴書所引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偽造有價證券之起訴法條,改依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論處詐欺取財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主張應受無罪之宣告,而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劍青
法官劉敬一法官林增福法官林文豐法官邵燕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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