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3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蕭健宏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蔡育仁 、 林怡君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361444)一紙之提示日(須具體年、月、日,且不得早於發票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