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0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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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0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官景山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李麗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支票(票據號碼:AA0000000、AA0000000、AA0000000)三紙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