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1163號聲請人羅德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正本。
二、釋明相對人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