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490號上訴人丙○○
乙○○上列上訴人因與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本院93年度訴字第44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叁仟貳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文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裁判費計算及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書記官林玲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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