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簡字第23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桃簡字第232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JENTUNGHO(印尼籍)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1年度偵緝字第11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TJENTUNGHO輸入禁藥,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2行應補充更正為「TJENTUNGHO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100年度桃簡字第177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TJENTUNGHO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爰審酌被告未經核准擅自輸入禁藥,危害社會大眾身體健康,所為誠屬不該,併考量被告之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犯後態度,及扣案禁藥於甫輸入之際即遭查獲,尚未流入市面或供他人服用,所造成之危害程度非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戒。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諭知沒收。末查被告TJENTUNGHO為印尼籍之外國人,本件受上開有期徒刑之宣告,應依刑法第95條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藥事法第82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95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千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藥品名稱│數量│├───┼───────────┼─────┤│1│RapetWangi│1,570包│├───┼───────────┼─────┤│2│Panadol│3盒│├───┼───────────┼─────┤│3│EMKapsul│27盒│├───┼───────────┼─────┤│4│Microgynon│125盒│└───┴───────────┴─────┘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緝字第1158號被告TJENTUNGHO
男4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印尼籍送達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護照號碼:M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TJENTUNGHO前於民國100年間因藥事法案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2月確定(尚未執行),竟不知悔改,明知如附表所示之藥物均為行政院衛生署所列管之藥品,且明知輸入任何藥品,應將欲輸入藥品之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標籤、仿單及樣品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擅自輸入任何藥品,竟利用自印尼來台之機會,購買如附表所示之藥品,於100年9月20日自香港搭乘中華航空公司CI-904號班機,未經申報許可,以上開藥品藏放於托運及手提行李內之方式,將上開禁藥擅自輸入臺灣地區。嗣於同日13時55分許,在桃園國際機場入境通關檢查時,因未申報上開藥品,而為財政部臺北關稅局之海關人員查獲,並扣得上開藥品。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關稅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TJENTUNGHO之自白│1.坦承伊於上開時、地攜帶││││如附表所示之藥物入境臺││││灣。││││2.坦承伊先前之護照號碼為││││B203154號,及伊先前曾││││因攜帶禁藥入境,而為海││││關檢查人員查獲。│├──┼───────────┼────────────┤│2│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證明被告所輸入之藥品係禁│││理局100年11月2日FDA藥│藥之事實。│││字第0000000000號函││├──┼───────────┼────────────┤│3│臺北關稅局扣押貨物收據│證明海關檢查人員於上開時│││及搜索筆錄、扣案物相片│、地自被告手提及托運行李│││2張│中查扣如附表所示藥物,之││││事實。│├──┼───────────┼────────────┤│4│本署100年偵字第12170號│證明被告曾於98年間因輸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被│禁藥,經本署檢察官聲請簡│││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易判決處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桃簡字第177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及被告││││明知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擅自輸入藥品之事實。│└──┴───────────┴────────────┘
二、核被告TJENTUNGHO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檢察官吳怡明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