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小字第2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基小字第二五三號
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伍仟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林李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