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4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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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六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八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黃楓茹~F0~T40┌────────────────────────────────┐│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一│吉安科技│中國農民│92.6.22│35000│Z三五四│││股份有限│銀行桃園│││二九三0│││公司 林黃 │分行││││││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