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被告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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