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交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基交簡字第一三二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汪梅芬法官劉桂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士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