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3年度六小字第158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六小字第15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陳玉菁
被   告  王韻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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