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92號原告乙○○○○○
地法定代理人 黃兆興 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楊晴翔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