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8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賀頌
押)上列被告黃賀頌因搶奪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