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777號上訴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377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83,7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51,8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秀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