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329號原告乙○○被告丙○○
裕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十分許,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