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再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16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邱意茹 (原名: 邱桂英 )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配偶 林天賜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及受判決人之配偶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詳如附件聲請再審狀影本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係對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應以確定判決為聲請再審之客體,方為適法,倘第一審判決曾經上訴之程序加以救濟,嗣於上訴審就事實已為實體審判認定並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則應以該第二審確定判決為聲請再審之對象,並向該第二審法院提出。若非向該第二審法院為聲請,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三、經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邱意茹、聲請人即邱意茹之配偶林天賜具狀對本院105年度訴字第636號刑事判決聲請再審,然查聲請人邱意茹因誣告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636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30日,被訴誣告部分無罪,嗣經聲請人邱意茹、檢察官均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為實體審理後,於民國106年7月27日以106年度上訴字第662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有上揭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105年度訴字第636號刑事判決既經上訴,且經臺灣高等法院為實質審理後駁回上訴確定,揆諸前揭說明,本案再審之管轄法院應為最後審理事實之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等向本院聲請再審,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
1項之規定不合,本案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謝梨敏
法官洪韻婷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苡琳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附件:聲請再審狀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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